岑巩一房地产公司违法施工被处罚3000元
本港讯 (陈才平 特约记者 张正特)2007年8月14日,岑巩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岑巩县大置业房地产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第三期工程的消防设计未报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擅自进行施工。大队当即下发了岑公消限[2007]第1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进行整改。 8月21日大队在进行复查时,该单位未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岑巩大队对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为维护法律法律的尊严,本着违法必究的原则,经岑巩大队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岑巩县大置业房地产公司事后积极配合工作,除继续责成该单位整改外,根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决定给予岑巩县大置业房地产公司处罚款叁仟元。
目前,该单位已按要求把第三期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所处罚款也按规定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