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出台新规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
为规范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于电子商务天然具备低成本、宽覆盖、交易便捷等优势,同时,国内网络技术逐步成熟、网民数量不断扩张、网购意识迅速提高,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期,各家保险机构都将互联网视为一个重要的直销渠道。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我国当前信用环境整体不佳、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等原因,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险隐患也在逐步积聚,迫切需要防范和化解。为增强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市场秩序,保监会结合当前业务发展的实际,出台了《办法》。
《办法》明确相关公司的进入门槛,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等条件。
《办法》明确,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联网保险业务账簿、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办法》还明确,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