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法析理化争议 一心为民促和谐
陆家两兄弟与辛某系亲戚关系,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起纠纷,陆家两兄弟遂将发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炉山镇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我院受理后,炉山法庭首先与炉山镇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该承包地原系辛某承包,上世纪90年代初,辛某转承包给陆家两兄弟耕种,2011年5月,炉山镇人民政府为发展公共事业征用该承包地,征收费用分别确定为29366.00元与30018.80元,陆家两兄弟一致认为该承包地自己耕种了20余年,应得到征收费用的80%,辛某则认为土地原属自己承包,除了青苗费之外,其他理应归自己所有,可念及双方是亲戚,故同意炉山镇人民政府调解的方案,双方各占50%,但因陆某两兄弟坚持不让步,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这是一起看似简单的民事纠纷,却涉及第一轮、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政策和《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承办法官掌握基本情况后,认真分析研究,制定调解方案,着力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中,陆家两兄弟仍然坚持认为应得到征收费用的80%,反复与辛某发生争吵,调解工作几次中断。分管副院长顾祥先与承办法官秉持着为人民司法的信念,以极大的耐心,分别给双方一对一地做思想工作,耐心释明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农业法、继承法等规定。在炉山镇人民政府的积极配合下,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陆某两兄弟与辛某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覃庆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