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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假装未婚与人谈恋爱 丈夫索赔1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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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9 10:12:55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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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为了体验“再恋爱”的感觉,已是3岁孩子母亲的白女士瞒着家人与其他男子谈恋爱。丈夫王先生获悉此事后将其告上法院,索赔1元钱精神损害赔偿。记者昨天获悉,认定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海淀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并责令白女士赔偿丈夫1元钱精神抚慰金。

  白女士与王先生的婚姻已有7年,两人的女儿也已3岁。2007年7月,一个男人打来电话称,他想见白女士,他是白女士的男友。接到电话的王先生很是诧异,家中除了自己的妻子姓白外,并无其他适龄的女士。双方多聊了一会儿后,王先生才知道,自己的妻子2005年和这名男子相识。此后,白女士谎称自己未婚与对方交往,并谎称自己的亲生女儿是姐姐的孩子。此外,白女士还以单位公派出差为借口,多次与该名男子约会。

  得知真相后,王先生将妻子告上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王先生表示,妻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故索赔1元精神损害赔偿。此外,考虑到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大,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王先生要求抚养孩子,并要求白女士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庭审中,白女士辩解说,虽然她与丈夫感情不好,但双方感情还没有到破裂的程度,因此不同意离婚。她称,她与打来电话的男子,只是同事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和白女士虽是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婚后感情一般,由于白女士的过错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考虑到孩子的成长过程以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应由王先生抚养为宜。由于双方离婚系白女士的过错造成,且白女士的过错行为对王先生已经造成精神伤害,故法院支持王先生的1元精神损害索赔。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王先生抚养,白女士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50元直到女儿18周岁时。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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