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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委联合整治虚假广告 问题严重将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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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0-2-21 10:12:49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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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部委联合出台《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将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等列入今年整治重点。广播行政部门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将暂停商业广告播放、暂停其播出,直至撤销频道、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新京报2月21日报道 昨天,工商总局公布了12个国家部委出台的《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等仍被确定为今年整治的重点,强化实行广告发布前审查把关、发布中动态监督、发布后依法查处。

    4种情形列为整治重点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今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将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整治重点主要涉及4类内容:

    一是直接关系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严重虚假违法广告。

    二是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发布的电视购物广告,或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变相发布的广告。

    三是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

    四是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地区和媒体。

    屡犯者取消广告发布资格

    12部委要求强化查处力度,对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工商可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对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等行为,依法严处。

    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药监部门可把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企业列入“黑名单”,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广告批准文号。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各类评奖和评优;广播行政部门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暂停商业广告播放、暂停其播出,直至撤销频道、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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