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出台条例 科技成果转化拿多少有法可依
“技术合同买方可以提取实施该项技术新增留利的3%-5%,奖励为实施技术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这是《鞍山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内容,这一《条例》在省内率先将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立法理念融入到法规规范中,有关内容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对促进鞍山市各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转化,大力推动城市经济建设必将起到积极作用。这是2009年12月31日鞍山市有关部门宣布的。
一段时间以来,鞍山市每年的技术交易额都超过1.5亿元。但随着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施行和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鞍山市原有的政策措施已经不能适应技术市场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现有的技术交易潜力没有得到充分挖掘,中省直科研院所的科技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鞍山及时制定了该项《条例》,《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中介方,可以按照技术合同的技术性收入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有关人员的薪酬。提取的具体比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科学技术成果的,出让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