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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兼并不能分红35职工推其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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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2-8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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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港讯(记者 潘光银)上个世纪,凯里安培义等以自愿入股股金的形式逐步组建起了原凯里市商业一公司。2000年,该公司被凯里市鸿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鸿祺公司)兼并。兼并后由于安培义等35人认为自己在公司中持有股金,但却不能按照股金对增值的利润进行分配和占有,逐于2006年7月13日将鸿祺公司告上了法庭。12月7日上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股权纠纷案件。
 
      35原告诉称,1956年,原告参与政府组织的公司合营,从事副食品、饮食经营活动,到1958年期间,由于原告没有资本投入,被划拨出来从事个体(户)经营户。1963年,原凯里县工商联合会又根据当时政府的政策,重新组织原告安培义等49人认购股金入股成立合作商店,从事副食等经营活动。原告经营的集体企业发展到1974年7月9日,积累了一定的资金,为发展集体企业,原告与其他单位合作,修建了综合门市部。后来组织建立了凯里市商业一公司,2000年被鸿祺公司以490万元兼并后终止。鸿祺公司兼并凯里市商业一公司后,尚未确认原告入股股金等,也未对原告投入的股金增值的280万元的利润进行分配,原告就此多次反映均未果。
 
       原告认为,其在1974年修建综合门市部时实际投资48627.18元,故其应当按其入股的股金对增值的280万元利润进行分配和占有。
 
       被告鸿祺公司辩称,原凯里市商业一公司资产属于全体职工集体所有,从法律上看,根本不存在职工个人的股权划分或股权问题,原告声称其对原凯里市商业一公司享有股权于法无据;原凯里市商业一公司早已被依法兼并,全部职工(包括原告)在兼并之时已依法进行了安置,在此情况下原告提出享有原企业的“利润”即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另外,被告还认为原告将其列为案件当事人实为莫名其妙,其诉请不能成立。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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