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年至07年 全州发生火灾434起死亡86人
- 在线投稿 投稿信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投稿QQ:449315
- 时间:2008-9-11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点击: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2年3月2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8月1日施行以来,全州各级各部门依照《条例》积极开展宣贯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据统计,2002年至2007年6年间,全州共发生火灾434起、死亡86人、伤29人,经济财产损失3173.19万元,与1997年至2001同比,火灾“四项指数”分别下降了27.91%、5.5%、69.47%、31.92%。
2002年6月28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的通知》([2002]州府通字第13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把《条例》宣传学习纳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群众深入学习,并在自身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好对《条例》的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开展消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消防意识,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使广大干部群众熟悉《条例》的基本内容,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可依。
黔东南州各地积极探索消防宣传工作的新路子、多层次、多视角、全方位抓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形成了人人了解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2002年7月28日,州委、州人民政府在
《条例》贯彻实施后,全州各级各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建立完善了各级农村消防组织和各项职责制度:建立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的农村消防组织机构;规范和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义务消防队和村寨防火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真正地做到了农村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层层有人管,村民积极主动参与的良好消防工作格局;制定完善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使农村的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值班巡查、火灾扑救、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使《条例》的贯彻实施更为全面、规范,更为有效、健全;增强了全民参与管理农村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消防工作真正的受益者是农民,真正有效的管理者也是农民,《条例》规定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意识到参与管理农村消防的重要性和自觉性。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农村消防资金;要求各有关单位部门在农村消防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上要给予帮助和指导。据统计,《条例》实施以来,全州共建立农村义务消防队4786支13400余人,修建消防水池(塘)1.3万余口,配备消防机动泵5750台、安装消火栓1.4万个、配置水带136万米、水枪3.7万支,实施了寨改839个、房改8.8万栋、灶改17.8万个,开辟防火线35.64千米,除群众投工投劳和自筹资金外,各级政府共投入经费1亿余元。
《条例》贯彻实施以来,通过全州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农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得到了提高,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加强,农村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得了完善,使全州农村火灾事故稳中有降。
(特约记者 张正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