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首例“醉驾入刑”案公开审理
9月7日,黎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石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该县第一起醉驾入刑案。
6月16日11时40分,肇兴乡登江村六组驾驶人石某某驾驶贵H89834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城关平街左所坡路口人行横道处时,将放学回家过人行横道的学生陆某、石某撞伤。事故发生后,经对石某某进行司法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其对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深感后悔不已,并希望得到伤者的原谅。法院当庭作处判决:石元开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石元开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周志光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