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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和要求的医保定点单位 将其退出资格


    11月25日消息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与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卫生局商讨、研究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事项。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了《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房基本条件(试行)》,经三部门商讨同意,以联合文件的形式下发 了《关于规范黔东南州药房(库房)管理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房(库房)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卫生部门贯彻执行。

    凡列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必须符合上述有关文件的要求。经三部门联合检查,符合要求的继续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符和要求的限期3个月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措施将其退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此项工作要求于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

    通过规范管理,使黔东南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房(库房)的人员、设施设备、药品的储存、养护与制度管理等,将上一个新的台阶,药品质量与患者用药安全将得到有效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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