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即将全面启动实施价格调节基金征集工作
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促进我州市场经济健康发展,5月20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下发《黔东南州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009年6月1日起我州正式全面启动价格调节基金征集工作。
《办法》规定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向其管辖的税务部门缴纳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1‰—1.5‰的价格调节基金。个体工商户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计算缴纳。
《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由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征单位和征收人员要认真执行征收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严禁多征、少征和漏征。并做好对应缴单位和个人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正常进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的代征手续费用列入办公费用正常支出,由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在基金支出中列支。代征手续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入库金额定期拨付,不得在所征价格调节基金中抵扣。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是用于政策补偿;二是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三是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四是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五是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六是正常的工作经费支出;七是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