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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批准《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本港讯 (记者 周亮 杨懿)日前,记者从镇远县获悉,(2009年5月27日通过)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据介绍,历史文化名城镇远历史悠久,文物众多,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和重要的旅游价值,1986年4月24日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了从法律上保护镇远历史文化名城,镇远代表团首先提出了相关议案,黔东南州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2005年3月)对此高度重视,将其纳入了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规划。今年黔东南州制定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月27日,黔东南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据了解,经通过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分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及传统文化保护”、“氵舞 阳河名城段景观保护”以及“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等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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