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纳入低保
本港讯 (黄道举)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施秉县出台了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该办法针对县境内农村承包户,因国家建设被征收土地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均可享受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持申请书、户籍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征地证明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名,经初审后,再将申请人的现有人口、家庭收入、救助金额等情况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该县严把准入关。被征地农民拥有机动车辆、移动电话、空调等高档消费品,人均银行存款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且有劳动能力不务农、务工,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该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民政局牵头实施,按期审核《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根据被征地对象的情况变化,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减发、增发或者停发手续。持《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可以享受工商部门减免办证费用、教育部门适当减免学费等优惠;必须履行报告家庭成员户籍、收入变动情况,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动员自谋职业等义务。 该县将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金专户,按预算足额拨付;县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审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了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