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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单位不平等的安置方案,施秉化冶厂(原施秉县立德粉厂)59名职工将单位告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1月9日,仲裁委下达裁决, 59名职工败诉。因不服仲裁裁决,他们已向法院起诉。据悉,此案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安置方案引发纠纷
据了解,1979年,原施秉县立德粉厂成立后,吴光德等59人经县人事劳动局批准,先后被招为该厂合同工,并签了劳动合同。1992年前后,由于原材料短缺、经营不善等原因,工厂先后对他们放假回家待岗。
2007年8月14日,主管单位县乡镇企业局下文成立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月23日,向职工公示安置方案。9月8日,对职工安置补偿金额进行了公示。
吴光德等人认为,安置方案未依法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未上报劳动部门审核,从而造成在计算他们的工作年限、单位补交养老金年限、安置补偿费数额等方面错误,与其他一同进厂,一同出厂的职工存在较大的区别,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争取平等待遇,去年11月23日,吴光德等59人分别将施秉化冶厂告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确认他们在工厂的工作年限。
一份方案三种方式
向职工公示的安置方案和各种表册显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行文调入、招收人员,安置补偿费和单位补交养老金年限计算至2007年6月;停产时在册人员(指停产后离厂人员),安置补偿费按其在厂实际服务年限计算,可适当放宽,养老金单位按其服务年限补交;停产时不在册人员(指停产前离厂人员),按其在厂实际服务年限计算安置补偿费和单位补交养老金年限。
经核对,上述三种方式在计算职工安置补偿费和单位补交养老金年限上存在十几至二十几年不等的差别,补偿的金额也相差数万元。
另外,安置方案还要求:“对符合安置的职工,必须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书,自述申请理由,对不填写申请书的人员,不予办理一次性安置手续。”
吴光德等仲裁败诉
去年12月24日、28日、29日,施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分三批对这起在当地备受关注的劳动争议案进行了审理。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1980年至1990年间,吴光德等人陆续招为工厂临时合同工。1991年12月,原立德粉厂因种种原因停产,无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后,工厂虽未办理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但职工离厂是客观事实,已造成双方劳动关系的自然终止。因此,吴光德等59人的工作年限应当从进厂之日起至离厂之日止。
12月30日,施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吴光德等59人在原施秉立德粉厂的工作年限以实际在厂服务年限进行确认(按其第一次至最后一次签领工资时间确认)。
临时工已不复存在
有关法律人士介绍,劳动部多次复函称,《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
贵州省《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强调,用人单位内部不再划分固定工、临时工等身份界限,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他们认为,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其工作年限应计算至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止,没有临时工与固定工的区别。
据悉,吴光德等59人因不服仲裁裁决,目前已向施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表示,继续将官司打到底。
(李凯 重斌 齐白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