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对危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据施秉县政府办消息 施秉县为进一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优化发展软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对危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一是对未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示和社会承诺制,未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行为,一律实行责任追究。
二是对擅自设置行政许可项目及程序,行政许可不按规定进入行政审批大厅集中办理,借机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培训、检测,向生产经营者或服务对象谋取不正利益,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一律实行责任追究。
三是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按规定开具专用票据等行为,一律实行责任追究。
四是对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和产经营者财产,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等行为,一律实行责任追究。
五是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上级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没有抓好项目跟踪服务,导到项目流失;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不到位、不及时,影响投资项目进展等行为,一律实行责任追究。
六是对虚假招标、泄露标底,为企业或个体户强行介绍中介机构,勾结或包庇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纪等行为,一律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