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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女儿抚养权后反悔  起诉至法院遭败诉

 

    本港讯 (记者 刘仙)2008年4月,家住麻江县碧波乡虎场村的张仁学因工死亡,获得了一笔赔偿金。之后,其妻文发珍在两份协议上签字,将大女儿的抚养权和抚养金“转让”给了婆婆以及张仁学的两位哥哥。后来,她发现不对后反悔,结果引发争议,最后一纸诉状将婆婆等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索回大女儿的抚养权。但是,近日(7月27日领到判决书),麻江法院在一审中驳回了文发珍的请求。

 

    在庭审中原告文发珍诉称,2008年4月,张仁学因工死亡,他生前有女儿雯雯,并遗留未出生女儿瑞瑞(2008年9月6日出生)。张仁学死亡后,其母杨继莲、哥哥张仁辉、张仁科要求抚养雯雯。并“规定”文发珍放弃抚养雯雯才能改嫁。为不影响自己的再婚,2009年3月12日(下称“12日协议”),4月2日(下称“2日协议”),文发珍与杨继莲三母子先后在碧波村委会、麻江县中心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下,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杨继莲母子三人抚养雯雯。根据协议,三人从文发珍手中领走了雯雯的抚养费6。9万余元等。

 

    事后,文发珍获知上述的协议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她作为母亲,是法定的抚养人、监护人。于是,她向杨继莲母子提出要收回对大女儿的“抚养权”,结果引起纠纷,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之前与杨继莲母子三人签订的“12日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以及“2日协议”无效,并判令大女儿雯雯归自己抚养等。被告杨继莲母子三人辩称,上述提到的两协议是由原、被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主持达成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麻江县法院审理中查明,2008年4月4日,张仁学因工伤死亡后,其所在公司补偿了其费用共计32万多元,其中包含长女抚养费、遗腹子(女)抚养费、母亲赡养费等。其中,母亲赡养费归杨继莲所有。

 

    2009年初,杨继莲与文发珍因抚养雯雯事宜发生纠纷,后双方经当地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了“12日协议”,协议载明有关内容如下:雯雯由杨继莲抚养;雯雯的抚养费6。9万余元由文发珍支付给杨继莲保管负责等。4月2日,双方在麻江县中心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下,又达成了“2日协议”,主要内容为文发珍自愿将长女雯雯交杨继莲三母子抚养长大至结婚。当日,文交给了杨9万元人民币。

 

    麻江县法院认为,双数两协议是在平等自愿而且经村调解委、麻江县中心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的,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尽管国家法律规定父母享有监护子女的权利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但并未强制性禁止父母自愿转让监护权和抚养义务给他人。上述协议是一种委托抚养的行为,并未违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鉴于上述的认为,麻江县法院决定不支持原告文发珍关于撤消人民调解协议以及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同时作出了其他判决。文发珍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已决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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