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男子强奸未遂杀人 父亲帮忙抛尸清水江
本港讯 (记者 杨辉)镇远一青年男子李某在家中欲对朋友罗某实施强奸,遭受强烈反抗后李某残忍地将其掐死。案发后,其父亲将尸体运到剑河县抛入清水江。近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同时分别以包庇罪、窝藏罪判处其父母有期徒刑8年和1年。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罗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2月26日晚7时许,李某与罗某相约到“水谷”餐馆吃晚饭。饭后(9时许)二人一起来到李某五楼卧室上网看电影。
27日零时许,李某欲与罗某发生性关系,便将其按倒在床上,罗某不从并竭力反抗。李某见未能得逞遂双手狠掐对方脖子,直至罗某死亡。行凶后,李某为了不留下指纹,将罗某尸体拖进卫生间,脱掉其衣裤用自来水冲洗。
27日上午10许,为了销毁证据,李某开始对尸体进行肢解。当切刀在雪白的大腿上划开两个口子后,随着死血的流出,李某突然感到非常恐惧,便匆匆用床单将尸体裹住,连同衣裤放在卫生间里。
2月28日,承受不住极大的精神压力,李某将事情告诉了父母。晚上10时许,李某和父亲驾车将尸体运到镇远至金堡九公里处一桥上,然后弃尸于桥下的涵洞内。
3月1日,李某的父母要去贵阳,临行时母亲拿出一千块钱给准备回广州的李某,并嘱咐李某不要将此事告知其妻。在贵阳途中,快到贵新高速小碧收费站时,李某父母将装有被害人罗某衣物的纸箱仍出高速路外。
3月4日,从贵阳回来后,因担心尸体被人发现,当晚10时许,李某的父亲租赁了一辆五菱面包车开到抛尸的地点,将尸体取出重新用白色编制带装好,并装上石头捆绑在尸体上,然后把车开到剑河县展架大桥,抛尸入清水江中。3月25日,李某在深圳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李某出于卑劣动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父明知儿子已犯罪,还积极帮助其毁灭证据、湮灭罪迹,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其母明知儿子以犯罪,还资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