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裸泳被村民指责 小伙动手伤人获刑5个月
本港讯 (欧阳建涛 袁静 记者 杨骥)去年7月12日,天柱县小伙陈某在该县凤城镇挑水缸的小河里裸泳,被过路的当地村民撞见,村民指责其裸泳行为不道德,年轻气盛的陈某听后大怒,竟动手伤人。近日,天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
2009年7月12日15时许,陈某等人到天柱县凤城镇挑水缸(地名)河里裸泳,被住在附近村寨的村民谢某路过时撞见,谢某觉得陈某裸泳非常不雅,即对陈某等人进行责骂,并与陈某等人相互拉扯,陈某遂用石头将谢某右额打伤。经法医鉴定,谢某右额部损伤属轻伤,责成陈某赔偿受害人谢某经济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人光天化日裸身在村寨附近河里裸泳的不雅行为被人制止后,陈某反而行凶打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受害人谢某遇事不冷静、处理问题方法欠妥,对案件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鉴于案发后,陈某赔偿了受害人谢某经济损失,得到谢某的谅解。为此,依法从轻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