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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大学生被打死案尘埃落定 被告人重审被判死缓

 

    本港讯 (记者 刘仙)近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锦屏男子王辉将大学生蔡祥鹏打伤致死等案作出一审的重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判决作出后,当事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据介绍,2009年2月19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辉等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省高院就此案作出终审裁定,撤消了黔东南州中级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黔东南州法院重审查明:2008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辉到锦屏县“回归酒吧”大厅跳舞,其间见被害人蔡祥鹏在酒吧大厅“卡3"(酒吧卡座)上跳舞,便认为蔡在学自己跳舞的姿势来取笑自己,即两次前往质问蔡祥鹏,要求蔡向其赔礼道歉,均被“回归酒吧”保安陈某、马某某及蔡的朋友等人劝开。但最后王辉还是不罢休,把蔡祥鹏拉出“回归酒吧"门口外,提出要“单挑”。在距“回归酒吧”18米处的农贸市场巷道内,王辉对蔡祥鹏头、面部及身上拳打脚踢,致使蔡祥鹏受伤倒地。蔡祥鹏经送锦屏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23时许死亡。法院还查明了在2007年11月18日,王辉赌博时打伤罗某某等事实。

 

    黔东南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辉曾因故意伤害他人(赌博打伤罗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又在公众场合,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果严重,本应从严惩处,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措款进行赔偿。为此,黔东南州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并判令其赔偿死者父母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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