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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五百还是五万?凯里少年彩票纠纷开审

 

    本港讯 (记者 廖强)备受关注的贵州省凯里市15岁少年潘某状告贵州省福彩中心、黔东南州福彩中心及投注站负责人余运萍彩票纠纷一案,于本月16日在凯里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此案在贵州尚属首例,国内也不多见,诸多媒体记者赶来旁听了庭审过程,并现场进行了采访。庭上,控辩双发展开激烈辩论,庭审从上午9时许开始,到下午17时方才结束。

 

    15岁少年称:明明中了5万 但仅仅兑得500

 

    少年潘某起诉称,今年3月18日中午12时30分许,他在位于凯里市营盘西路步行街,编号为第52050029号的投注站购买了两张“勇士闯关5-猛士”型福利彩票。在发现其中一张中奖号码为“54342”的彩票中了奖金为5万元的一等奖后,到该投注站兑奖。起初,投注站负责人余运萍在看了他的彩票后说:“没有中奖。”后来又说:“哦!中了500元。”余在将中奖彩票收起来后,给了他500元,起身离开拒台。

 

    当天,潘某叫来母亲一同来到投注站,与余运萍交涉未果,遂向黔东南州福彩中心投诉。反映此事。福彩中心一张姓工作人员与他们一同来到该投注站。张问余:“既然你说他(指潘效坚)中了500元,你把500元中奖的票给我看一下?”余回答:“我可能当废票撕了。”张又问,“你扫描了没有?”余答:“没有。”

 

    3月19日,肖杰及父母、外公一同向州福彩中心递交书面投诉材料。4月1日,州福彩中心书面答复称:自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共由省福彩中心下拨即开票游戏“勇士闯关”150万元,分两个奖组,生产批次为09051、09023。两个奖组的一等奖5万元此均已产生,故52050029号投注站不可能再产生一个“勇士闯关”的一等奖。经查,52050029号投注站在3月18日未按规定兑奖操作流程进行兑奖的情况确实存在……在整个销售、兑奖过程中出现了服务不够完善的现象,已责成该投注站作出深刻检讨,并积极改进。

 

    4月6日,肖杰和父亲又向贵州省福彩中心书面申请,请求对此事作调查。4月15日,肖杰父母又到省福彩中心询问调查结果。

 

    该中心一李姓工作人员口头答复称:接到你们的申请材料,我们两次到凯里进行了调查,所谓你儿当天中500元,号码为“54547”的那张彩票已经找不到了,谁是谁非,省福彩中心无法查,无法认定事实。对你们的书面申请,没有必要给书面答复,建议你们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潘某认为,他在余运萍处购买彩票中奖,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余只兑换给他500元奖金,尚有49500元奖金未兑付,已构成违约。省福彩中心和州福彩中心作为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的销售机构、委托人和管理者,对作为代理人余运萍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据此诉请:余运萍返还其中奖号码为“54342”的“勇士闯关5-猛士”福利彩票1张;余运萍、省福彩中心和州福彩中心按照彩票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为其兑换号码为“54342”福利彩票的奖金;如果不能返还彩票,余运萍、省福彩中心和州福彩中心应赔偿其经济损失49500元(扣除余运萍已支付的500元),并赔偿交通费、资料费等1283元,同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购买彩票违法!

 

    本案的原告潘某系未成年人,因此,余运萍卖给他的彩票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这成为了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争辩的一大焦点。

 

    三位被告均认为,未成年人购买彩票会影响到其身心健康,故国务院在2009年颁布实施的《彩票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而本案的原告潘某购买彩票时年龄未满15岁,显然本案所涉及的彩票合同已经违反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被告方还提出,即使彩票合同有效,因投注站负责人余运萍已兑付原告500元,双方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

 

    被告方关于彩票合同无效的观点于法有据,振振有词,正当旁听席上的群众认为原告将落于下风时,原告方代理人一段争锋相对的精彩辩词又将控辩双方拉回了同一起点。

 

    原告代理人说,《彩票管理条例》虽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但如果出现了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出售彩票的情形,条例只规定了对发行、销售机构的行政处罚,并没有规定该情形产生民事行为无效的后果。《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购买彩票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规定不能作为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订立彩票合同法律效力的依据,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因此,原告虽然只有15岁,系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其与被告订立的彩票合同不违背法律,该合同合法有效,法律应予保护。

 

    原告建议法院适用盖然性原则

 

    在兑奖时,潘某是否把54342号彩票交给了余运萍呢?潘某的中奖彩票到底是54342,还是54547?这两个问题也备受关注,当事各方为此在庭上争论不休。

 

    原告潘某称,他记得非常清楚,他中奖彩票的号码是54342,当时反复核对了多次,不会记错。发现中奖时他赶紧把外公杜加明叫过来察看。“当时我还教我的外公怎样数这张彩票。”潘某说。

 

    根据原告方在事前的申请,庭审当天法庭将潘某的外公杜加明传唤到庭上作证。杜加明说,他的外孙发现中了大奖后,便教其数中奖彩票,数了很多次,确认是中奖的。“我记得那号码就是54342号,当时我们还把号码记录在本子上了!”杜加明说。

 

    但是三被告对在杜加明身上产生的证据提出了质疑,他们均认为杜加明是潘某的外公,是利害关系人,他的证据是不可采信的。

 

    “现在,就有两个人说递给余运萍的彩票是54342号,一个是潘某,但是他还是未成年人,又是本案的当事人,说话可信度大打折扣;另一位就是他的外公杜加明,但杜加明与潘某系亲属关系,由他来证实此事肯定也是站不住脚的。现在看来,原告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们把54342号中奖彩票递给了余运萍兑奖。”余运萍的代理人说。

 

    就在被告方对就潘某是否将54342号中奖彩票递交给余运萍兑奖的问题向原告方“发难”时,原告方也不示弱,立马发起了“反攻”,原告代理人称,本案第三被告余运萍一直主张原告肖杰的中奖彩票号码为54547,但在潘某矢口否认的情况下,她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该代理人认为,第三被告余运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原告方代理人建议法院根据证据盖然性原则判令肖杰中奖的彩票就是54342号,奖金5万元,其称,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我认为,本案适用于证据盖然性原则来判决此案。”原告代理人说。

 

    法庭调查:中奖彩票已不知所踪

 

    在庭审中,被告余运萍主张原告潘某的中奖彩票号码是54547,奖金是500元,而不是54342。为此,原告方要求其将该彩票拿出来,但是,余运萍无法向法庭提供,围绕这一问题,法庭展开了调查。

 

    法庭查明,按照规定,中奖彩票兑奖前要进行扫描,以便让相关数据进入省福彩中心数据系统,但是,省福彩中心在接受凯里市法院调查时明确表示,没有关于“54547”号彩票的扫描记录。以下是法庭调查情况。

 

    法庭:你兑奖后对彩票进行扫描了没有?

    余:当时线路出了问题,无法扫描,直到第二天10点钟后才恢复正常,我记得所有彩票都扫描进库了。

    法庭:你说已经扫描进库,但为什么省福彩中心没有扫描记录?

    余:我想特别保管好这张彩票,但现在不知到哪里去了……

 

    在此次兑奖纠纷发生后,黔东南州福彩中心一工作人员前往第三被告余运萍的投注站展开调查。该工作人员在接受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调查时说,其在展开调查时,余运萍从抽屉拿出了两张中奖金额为500元的“勇士闯关”中奖票,并说其中一张号码为“54547”的中奖票便是年青小伙(指潘某)拿来兑换奖的彩票。

 

    就此,原告方代理人说,余运萍同时拿出两张中奖金额为500元的奖票,说明中取500元奖金的彩票在余运萍处会出现很多。由此,该代理人提出了余运萍用500元中奖彩票替换了肖杰的5万元中奖彩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在庭审中,法院就此也展开了调查,问余运萍是不是拿出了两张中奖金额都是500元的彩票。余运萍则说时间长了,已记不清。

 

    此外,通过法庭调查取得的证据显示,54342确实是个大奖号码,由省福彩中心下拨到黔东南州的09023奖组的另一个大奖至今还没人领奖,为何如此,有三种可能,一是还没有来得及兑奖;二是这张彩票还没有卖出;三是彩民放弃兑奖。

 

    经过一天的审理,法庭试图通过调解解决双方的纠纷,但因分歧较大未能成功。最后,法庭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前情提要:http://www.qdn.cn/news/sh/201007/358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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