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扎后子宫被切除 农妇索赔30余万元
本港讯 (李凯 记者 李丽娟)因行女扎术后子宫被切除致7级伤残。为此,施秉县一农妇把县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和县城关镇人口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站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30余万元。受理此案后,法院追加了施行子宫切除术的原418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昨日,施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龙秀兰诉称,2004年4月,她到镇计生站行女扎术后,下腹疼痛不止,在当地治疗无效。当年11月,她到凯里原418医院检查,诊断为女扎术后盆腔静脉瘀血综合征,作了子宫全切除术。2008年1月,被鉴定为伤残七级。
龙认为,由于县计生中心镇和计生站的医疗过错,造成其不得不将子宫全切除,致七级伤残。两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县计生中心辩称,由于龙秀兰作手术时是在镇计生站,与县计生中心无直接关系,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同时认为,当时龙秀兰手术顺利,无不适症状;女扎术后盆腔静脉瘀血综合征与子宫全切术无因果关系。
镇计生站辩称,龙秀兰的子宫全切除术是第三人原418医院做的,与镇计生站没有关系。况且,现已无法判断龙秀兰是否属于“女扎术后盆腔静脉瘀血综合征”。
原418医院述称,许多医学专著和权威专家均认为,女扎术后是完全可以导致盆腔淤血的。经临床诊断,龙秀兰确实患有“女扎术后盆腔静脉瘀血综合征”。在对其进行子宫切除前,已进行了保守治疗,在保守治疗无果的情况下,为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经专家会诊,才决定对龙施行子宫全切除术的。
通过一天的庭审,昨日下午,被告方突然提出进行司法鉴定。法庭经合议后决定,此案中止审理,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