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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男子吴宗保状告该县公安局案 吴宗保一审败诉

 

    本港讯 (《贵州都市报》记者 罗茜)去年8月6日,岑巩青年男子吴宗保因与女友发生纠纷而到岑巩县新兴派出所调处,其间与民警发生“不愉快”,致其右手受了伤。

 

    事发后,吴宗保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岑巩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指控”新兴派出所民警故意伤害其致残,请求认定民警的行为违法并提出国家赔偿(9万多元)。今年8月6日,岑巩县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吴宗保的诉讼请求。

 

    岑巩县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5日,原告吴宗保与前女友盛光燕发生纠纷,盛光燕报警。次日,双方先后到岑巩新兴派出所二楼会议室进行调解,其间,吴宗保与盛光燕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吴情绪激动,站起来用手指着盛光燕大声叫嚷起来。坐在其左边的民警薛平见状对原告进行了口头制止,但制止无效,为维持调解秩序,民警薛平用手扭住吴宗保的左手,欲让其坐回原位,吴强烈挣扎,坐在薛平左边的教导员杨德涛站起来扭住原告的右手,其行为才得以制止。事后,原告就拨打电话通知家人,说民警打人。

 

    随后,新兴派出所所长郑祖友同吴宗保的父亲一起把原告送到岑巩县医院进行检查,在医生说吴宗保左手腕没有受伤后,吴改称右手受伤,医生认为其右手伤型在岑巩县医院检查不出来。之后,吴宗保与其父亲前往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住院28天。经诊断吴宗保的伤型为“右(碗背)中环指伸指肌腱断裂术后再发断裂;右中环指伸指肌腱断裂术后肌腱粘连并功能受限;右腕管综合症。”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吴宗保的伤已构成了十级伤残。

 

    在本案庭审时,出庭证人曾令威、姚茂伟证实在新兴派出所看到吴宗保被打。但法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法院认为,两证人皆证实事发当天有人拿黑色塑料壳的本子拍了吴宗保的头部,但吴宗保的头部没有伤,因此难以认定民警对原告实施了殴打行为,即便吴宗保头部被拍打是事实,但该行为与吴宗保右手的伤无关。

 

    岑巩县法院确认,被告方岑巩县公安局的民警薛平、杨德涛的行为是合法的,首先,他们在依法履行职务;其次,吴宗保当时情绪激动,民警作为主持调解的工作人员,有权利维持调解秩序,防止矛盾升级,所以他们对吴宗保采取控制手段的做法是符合常理的。岑巩县法院对吴宗保的伤如此定论:在本案中无证据证实民警故意殴打吴宗保致伤、致残,吴宗保受伤害结果是由其“曾有旧伤”这一决定性内因所造成。

 

    综合本案证据等要素,岑巩县法院确认岑巩县公安局为维持治安案件调解秩序而制止原告吴宗保的行政事实行为合法。因此驳回了吴宗保的诉讼请求。

 

    吴宗保认为法院在有意偏袒岑巩县公安局,造成判决严重不公平,已决定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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