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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的房中介曾介绍 中介要求付费该不该?

 

    本港讯 (记者 杨骥)2009年,凯里罗先生委托房屋中介购房,中介遂介绍一套房屋给罗先生,罗先生看房后表示不买。1年后,中介公司得知罗先生已买下这套房屋,遂将罗先生告上法庭,索要违约金8000元。昨日,凯里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龙女士说,2009年10月6日,罗先生到她们公司说想买房,双方在签订《委托购房协议书》后,于次日到凯里市龙井苑去看了一套面积约121平米、售价为30万元的房子。3天后,罗先生在电话中告知龙女士说,因为钱已借给朋友做生意,暂时不买房子了。

    后来,罗先生的妻子从同事处获知,其亲戚余某因急需用钱要卖房子。后经同事牵线搭桥,罗先生夫妇与余某见了面,结果发现余某竟是龙女士介绍的房主。最后,双方以23.6万元成交。

    2010年9月12日,龙女士经调查得知罗先生已买下这套房子,她当即要求罗先生把中介服务费付给她,但遭到拒绝。龙女士认为罗先生的行为已违约,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诉求罗先生支付3000元佣金、8000元违约金。

    罗先生辩称,龙女士带他与房主见了一次面,双方按规定未互留联系方式,后因房主售房价格与他的预期价格相差较大,买卖未成。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龙女士不具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资格,其开展经纪业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罗先生的律师认为,龙女士与罗先生间签订的《委托购房协议书》有诸多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所签的合同是无效的。龙女士承认其没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但其所在的单位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凯里市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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