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强奸并引诱通道县幼女卖淫获重刑
据红网 1月13日,由湖南省通道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涉嫌强奸、引诱幼女卖淫一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刘某犯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刘某,男,1990年8月出生,贵州省黎平县人。2010年6月25日,刘某在湖南省通道县县溪镇认识了还在读初中未满14周岁的杨某,后邀请杨某到贵州省黎平县城打工。27日晚二人到达黎平县洪州镇,刘某在住宿的招待所房间内对杨某实施了奸淫,30日刘某又将杨某带到德凤镇“阳光招待所”408号房间住下,承诺日后会对她好,且会和她结婚,以卖淫赚钱快为由要求杨某去发廊卖淫赚钱,杨某同意后,将其带到该镇“梦相楼”发廊内卖淫。当晚刘某在该招待所408号房内对杨某又实施了奸淫。
庭审中,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