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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片丢失引诉讼 原告索赔 并称“有法律依据”

 

    去年7月,凯里姜先生与王女士夫妇到中国金夫人婚纱影楼凯里直营店(以下简“直营店”)拍摄婚纱照。不料今年3月份被直营店方告知婚纱照的底片、毛片已丢失。姜先生夫妇认为这些东西对人的一生具有重大的纪念价值,丢失就无法补回,遂将直营店告上了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等6万多元。4月21日,凯里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婚纱底片丢失起纠纷

 

    据姜先生和王小姐夫妇介绍,2010年7月7日,夫妻俩到直营店预订消费婚纱照套餐一套,双方约定费用为3688元。当日原告就交纳了2000元订金。

 

    7月9日,夫妇俩按约定时间来到影楼,付清余款1688元后开始化妆拍摄。此后,双方就此事多次接触协商。

 

    到今年3月7日,直营店来电告知姜先生夫妇说,原拍摄照片底片、毛片可能已被删除。闻言姜先生很着急,要求工作人员想办法找到。3月9日,处于焦虑中的姜先生夫妇致电询问情况,得到了确认性的答复,照片已被彻底损坏。

 

    次日,直营店工作人员高杰出具了一纸解决方案,同意退还姜先生原套系40%的本金,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3月15日,姜先生夫妇投诉到凯里市消协大十字分会,经调解,直营店只同意退还原套系60%的本金,双方仍未能达成共识。

 

    底片丢失是事实

 

    在庭审中,被告方的代理人承认姜先生夫妇的照片底片、毛片已被删除是铁定的事实。

 

    但是,这位代理人强调了两个问题。

 

    首先,底片和毛片丢失后,除了两本相册之外的物品他夫妇俩都获得了,如50x20彩金琥珀(一幅)、钢琴框(一幅)、10x7卡米拉(一幅)等,这些同样具有纪念意义。

 

    其次,毛片、底片丢失,不是人为造成。“电脑出现问题,造成数据丢失,这不是人所能控制的。”该代理人说。他认为,如果说有问题,那仅仅是影楼在管理制度上存在一些疏漏而已。

 

    对于这样的说法,姜先生夫妇说什么也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这是影楼方在推卸责任。

 

    索赔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

 

    庭审中,法官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姜先生提出的两个索赔“项目”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是要求本案被告退还原告姜先生夫妇冲印、制作费等费用计3688元,并赔偿因损坏丢失原告结婚照底片、毛片、数据资料(照片原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计18440元。

 

    二是要求被告方赔偿4万元的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

 

    被告方的出庭人提出,如果造成损失,那就应该提出相应的票据来证实,就像乘坐火车就应该出具火车票一样。

 

    但是,姜先生及其辩护人认为这与乘火车之类的损失不是一个概念,因为被告方开的是摄影店,从事的是摄影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姜先生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摄影、冲印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时间等提供服务,并将全部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  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数据资料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冲印、制作费用,并按冲印、制作费用的3至5倍予以赔偿。这就是他索赔18440元的依据。

 

    就4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姜先生夫妇称也是有法可依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而就姜先生夫妇的这些主张,被告方代理人没有作过多的辩驳与阐述。

 

    在庭审结束时,法官有意组织双方调解,姜先生夫妇拒绝了法官的好意。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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