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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为成功偷盗 在受害人家旁侧租房蹲守

 

    近日,榕江县法院就一起盗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新勇、杨再发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和十一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据了解,为确保作案“得手”,俩被告人在作案前煞费苦心,在受害人家旁侧租房蹲点观察了10日左右。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前,被告人罗新勇潜到古州镇五榕中路受害人唐某家踩点后,便邀约被告人杨再发与其共同对唐某家实施盗窃。次日罗新勇观察到从唐某家相邻的住户楼可以翻越到唐某家的三楼顶层,便在该住户楼租了一间房,作为潜入唐某家的通道。

 

    5月14日上午,罗新勇安排杨再发携带作案工具,从其租住房秘密翻越到唐某家三楼的顶层躲藏。他则负责观察唐某夫妇的动向,一旦战机来临,他会立即通过短信通知杨再发“动手”。上午11时54分,罗新勇观察到唐某家中只有唐某一人在家,遂以要与唐某做生意为由,将唐某邀约到其门市。唐某信以为真,如“约”而来……罗新勇立即通过短信下达了“作战命令”。

 

    杨再发“得令”后便潜到唐家二楼一卧室内,结果发现了一只保险柜。贵重物品应该就在其中了,杨再发喜不自胜,立即向正在门外望风的罗新勇“汇报”,并让他也潜伏进来,共同撬盗保险柜。罗新勇很快来到作案现场,并伙同杨再发撬开了保险柜,并盗走了其中的3万元人民币及价值90000余元的金银首饰。法院还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赃物及部分现金追回并返还受害人。

 

    榕江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新勇、杨再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罗应滔 张晓兰 顾业成 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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