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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8年无加班工资?超市职工状告“东家”

 

    11月30日,凯里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市市民张才美状告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佳惠公司”)及其佳惠凯里分公司、佳惠贵阳公司六枝分公司一案。据悉,张才美2002年进入湖南佳惠公司上班,至2010年1月离开,在该公司工作了近8年时间。去年以来,双方因加班费、保险费等问题发生纠纷,张才美一纸诉状将佳惠公司告上法庭。

    工作近8年
    没有节假日?

    张才美说,2002年湖南佳惠公司招聘员工,她于当年5月6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根据该公司的“意思”交纳500元押金。上班后,张才美被安排到凯里分公司(下称“佳惠凯里分公司”)万博店做业务员;2008年12月24日,湖南佳惠公司又将她调到贵阳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六枝分公司任干性食品课课长。2010年1月,佳惠公司在未与她协商的情况下,将其辞退。

    “我在佳惠工作了近8年时间,该公司违规用工,使得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张才美说,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公司从未安排她休息,也未支付加班工资。在她任课长前,每个月只有2天的休息时间。而在2009年1月1日出任课长之后,每月的休息时间也只有4天。被告方还违反法律规定,未给她交纳2002年5月至2006年5月的社会保险。此外,她在六枝分店上班期间,该店管理人员无故对她进行“经济处罚”,累计罚款达到414元。

    针对被告方的违法事实,张才美在被辞退后先后向凯里和六枝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但两单位均未受理其申请,无奈之下,张才美一纸诉状,将湖南佳惠公司及相关分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13万余元,其中包括经济补偿、加班工资,被拖欠的工资等等。

    被告方无证据应诉

    在庭审中,张才美列举的证据有被告方向她收取的押金的证明,湖南佳惠公司将其从凯里调往六枝的调令以及六枝分店对她的“经济处罚”凭证等。质证时,被告方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等均无异议。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此案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湖南佳惠公司等三被告举证,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将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然而,在举证阶段,三被告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但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方还是在当庭列举了一些证据,分别是凯里、六枝两地劳动部门关于不受理张才美劳动仲裁申请的通知书,六枝特区劳动部门允许佳惠六枝分店不定时用工的审批手续以及用于证明张才美在工作期间旷工的工勤表等。

    因为这些证据均不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张才美及其代理人表示不予认可。

    对于庭审需要,但被告方却不能当场出示的证据,如证明张才美在佳惠工资收入情况的表册等,法庭为查清事实真相,决定“开恩”,允许被告方在一周内提交。因为举证期限已过,张才美就此提出了异议,但法院未予采纳。

    被告质疑诉讼已过时效

    在辩论阶段,张才美及其代理人表示,鉴于被告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建议法庭推定张才美的加班费和工资的主张成立。被告方的辩护重点在本案的程序,而对于张才美“指控”的事实,则未进行过多辩解。

    被告认为,本案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劳动纠纷案,原告应先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仲裁这个前置程序就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此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张才美应在2010年1月起之后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对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或劳动仲裁委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原告应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但本案的原告在今年8月29日才起诉,明显已过时效。被告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辩护。

    在庭审最后,当事双方表示同意调解,张才美索赔数额由13万多元降至10万元(保险费等另交),被告方表示不能接受而致调解未果。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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