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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遇大难题追踪 终审支持同命同价

 

  近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就凯里农民王赛霞遭遇车祸死亡,亲属要求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案作出了终审裁定,该裁定支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令责任人李晓卫、张世俊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王赛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总计27万余元的判决。

  据介绍,2011年3月20日,驾驶员张世俊驾驶车主李晓卫的重型货车由凯里市三棵树往金泉湖方向行驶,行至仰阿莎大道0公里+800米处时,因车辆严重超载,临危措施不当,导致车辆翻滚后将人行道上的行人王赛霞(1993年出生)、胡廷逍遥(系王赛霞的儿子,1岁)和文良翠撞死。交警部门认定,张世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经协调,胡廷逍遥和文良翠分别获得了10余万元的赔偿。因王赛霞在凯里城区居住的时间已超过一年,家人坚持要求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当事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对簿公堂。

  凯里市法院查明,王赛霞系凯里市万潮镇荷花村农民王安光、龙金芝夫妇生育的女儿,由于超生而没有上户,所以直到遭遇车祸时均无户口。

  而在遭遇车祸前,王赛霞辍与胡朝兵在凯里兴庄路315号同居已达1年以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以下简称“指导”)第34条规定:对于受害人户籍上虽然登记为农村居民,但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法院认为,王赛霞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凯里市区居住已达一年以上,完全符合“指导”规定的情形。由此,法院判令车主李晓卫和肇事车驾驶员张世俊向王安光夫妇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7万余元。

  一审判决之后,李晓卫不服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李晓卫认为,王赛霞系未成年人,身份不明,无在凯里兴庄路315号居住的正当理由,应当按照农村人口计算赔偿标准。

  黔东南州中院对凯里市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王赛霞父母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完整证明王赛霞的身份以及居住情况,李晓卫对这些证据不认可,但又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其所提出来的理由均不足以推翻上述的证据。

  根据认定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黔东南州中院作出了驳回李晓卫上诉的终审裁定。目前,此案进入执行程序。(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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