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一男子受伤起诉获赔 官司暴露造价内幕
近日,经锦屏县法院调解,家住该县偶里乡的龙庆明拿到了近2万元的补偿金,他历时一年多的索赔官司,也就此划上句号。据悉,2010年,龙庆明因拆房受伤索赔未果与事故责任方打起了官司,又因为该官司暴露出了一方当事人为取得工程承包权而弄虚作假的内幕而引发社会关注。
索赔未果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原告龙庆明说,2010年5月4日中午13时30分,他为本案被告贵州龙平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平公司”)拆除原锦屏县建筑公司办公楼,其间发生事故(曾作报道),造成其头部、腑部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事发后,龙庆明被送往锦屏县医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27日出院,总计花费医疗费用14 459.90元。
事后,龙庆明找龙平公司以及吴高焯、吴高佐、吴育满等人,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但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于2011年初将龙平公司以及吴高焯等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赔偿其医疗费、务工费等总计23439余元。
龙庆明说,之所以将龙平公司告上法庭,是因为该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吴高焯、吴高佐、吴育满(均系农民)为锦屏县建筑公司办公楼安全拆除工程投标的全权代表。到2010年3月26日,吴高焯将拆除工程以20080元的价格转包给他本人及同为本案被告龙康奎。
第一被告竟不知情?
但是,在庭审中,第一被告龙平公司的说法则出人意料。该公司说,吴高焯、吴高佐、吴育满不是其工作人员,与之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龙平公司没有授权他们签订任何合同,吴高焯等用来与他人签订《房屋建筑拆除合同》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系伪造,该公司对此是一无所知。
因认定委托书系伪造,加上吴高焯等无建筑拆除资质等原因,龙平公司对吴高焯等与他人签订的《房屋建筑拆除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了质疑。“龙庆明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吴高焯、吴高佐、吴育满和项目的发包人吴立忠、向必成、李锦庚承担。”该公司的代理人说。
被告吴高焯等人称,龙庆明没有认真履行《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施工义务,而在事发当天龙庆明和龙康奎系擅作主张进行施工,且不按安全方法作业,以致墙体倒塌,造成了事故,龙庆明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
委托书确系伪造
龙平公司在庭审中多次提到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是否系伪造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
为证明委托书确实有问题,龙平公司当庭举出了本案第三人龙立领的证言,该证言称,龙立领不是龙平公司的职员,2009年,龙从他人手中获得了龙平公司的相关复印件,并提供给了吴高焯、吴高佐、吴育满三人,获得了5000元的挂靠费。
龙立领在证言中还承认,委托书上“黄龙”的签名是他书写的,加盖的印章系伪造。
锦屏县法院经审理确认《法人授权委托书》是龙立领伪造。而随后被告吴高焯、吴高佐、吴育满持该委托及龙立领提供的关于龙平公司的《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取得原锦屏县建筑公司办公楼拆除工程的承包权,2010年3月6日,吴高焯等又将该办公楼承包给龙庆明和龙康奎负责拆除。法院还查明了龙庆明受伤等诸多事实。
三方出资 解决纠纷
锦屏县法院认定,在本案中,吴高焯、吴高佐、吴育满与发包方吴立忠、向必成、李锦庚以及龙立领均有过错。又认定龙庆明参与拆迁工程施工,是被告吴高焯、吴高佐、吴育满的雇员,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
鉴于对本案事实和各方当事人关系的认定,锦屏县法院就此作出了判决,判令吴高焯、吴高佐、吴育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龙庆明损失21349余元,已支付的予以扣减;而工程发包方吴立忠、向必成、李锦庚对龙庆明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介绍,这起案件锦屏县法院从2011年6月16日起开始审理,先后三次公开开庭,本次判决生效后,法院近日组织当事各方调解,最终,由吴高焯等三人,吴立忠等三人以及龙立领分别出资赔偿龙庆明,此案尘埃落定,截至记者发稿时,龙庆明已领到赔偿金。(刘荣廷 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