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一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领刑
近日,雷山县人民法院对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余某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余和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9月3日20时50分,被告人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贵HA6074号二轮摩托车由雷山往凯里方向行驶,至省道308线226公里加200米处,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吴某某驾驶的贵HM3531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人余某、吴某某受轻伤,贵HM3531号车上的乘车人吴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抽取驾驶人余某静脉血,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达127.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时,驾驶人余某还有无证驾驶致一人重伤的情节。为了体现对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的原则,3月13日上午9时,雷山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处以判一缓二的处罚。
这起案件是雷山县近几年来因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造成一人重伤而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起案例。为了提高民警的办案水平和质量,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公平公正地严肃处理交通肇事人员,雷山交警大队认真组织了事故中队、秩序中队民警参加了旁听,县安监局负责人及县辖区三家客运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及余和龙家属也到会参加了旁听,县电视台对审判过程进行了跟踪报道。 (唐光新 邓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