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替侄儿去“出气” 致人重伤 领刑3年
本港讯 (黄大河 刘荣廷)侄儿被他人殴打,叔们去“出气”,致人重伤。日前,锦屏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决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接到其侄儿被他人殴打的电话后,前往锦屏县平略镇八洋农贸市场,在与其兄等人寻找殴打其侄儿的中水局车队职工高某某时,与高某某的同伴邓某某发生冲突。在冲突中龙某某先用钢筋击打邓某某的头部致邓倒地后,并用脚踢邓某某的腰部,致使邓的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邓的伤情达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应予以确认。但鉴于被告人龙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庭审前被告人龙某某的家属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2000元。法院遂作出上述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