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吴述江 特约记者 刘荣廷)两村民因宅基地发生争执,一方用扁担将对方打伤。日前,锦屏县人民法院对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海(化名)故意伤害罪和该案原告人王涛(化名)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赔偿一案进行了公开的审理。当庭判决:一、被告人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由被告人吴海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涛医疗等费用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31日13日许,被告人吴海在锦屏县彦洞乡黄门村小学门口与受害人王涛因宅基地发生争执,在争吵中被告人用扁担将王涛右手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涛的伤情达轻伤。王涛受伤后于2005年8月1日至8月12日在锦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化去医药等费用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庭审前,被告人与原告人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兑现完毕),法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被告人具有悔罪的表现。根据其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为此,锦屏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