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特约记者 刘荣廷) 小孩之间发生矛盾,家长采取措施不当,致人轻伤。11月7日,锦屏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吴××(女)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审理,当庭判处被告人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兰(化名,在校学生)医疗等费用1,113.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吴××因其女与被害人兰兰在学校多次发生争吵,并受到欺负。吴××即到兰兰家对被害人阿兰殴打,致使兰兰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被害人受伤后共花去治疗费1,062.30元,伤情鉴定费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作为成年人,在小孩之间发生矛盾后,不是通过教育好自己子女和建议对方家长教育好小孩的方法解决,而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的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双方对民事部份已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