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丢失疑他人 强行夺人手机惹“官司”
本港讯(特约记者 李宏昌) 杨某的姨妹手机丢失后,怀疑是刘某、陆某等人拿走,询问刘某、陆某时,二人均表示未曾看见,遂强行从刘某、陆某手中分别夺走二人手机。刘、陆二人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二人手机并赔偿因此造成手机包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220元经济损失。2006年2月6日,雷山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主持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作杨某的思想工作,杨某自愿返还刘某、陆某二人的手机并赔偿经济损失880元。
2006年1月5日下午,刘某、陆某正在雷山县永乐镇供电所上班,4时许,杨某的姨妹突然进来对其二人说,在2005年12月21日晚上其手机丢失了,怀疑是你们拿走的,要刘某、陆某归还。刘某、陆某经回忆,2005年12月21日晚上一起吃饭时不曾见过杨某的姨妹的手机,于是刘某、陆某分别用手机联系当晚一起吃饭的李某、吴某,其二人也说不曾见过。杨某的姨妹不相信,即说:“让我来跟他们讲”,即从刘某、陆某的手中夺走二人手机。因为是赶场天,正在上班,刘、陆二人不想把事情闹大,等下班后再把事情说明清楚,但下班后已无法联系杨某的姨妹。刘、陆二人即到派出所报案,经调查,杨某的姨妹已把手机交由杨某保管。向杨某索要手机时,杨某以手机是帮姨妹保管,没得到她同意,手机其不能归还为由拒不归还。刘某、陆某才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