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特约记者 刘荣廷)3月17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对该县建国以来最大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进行了公开的宣判,8名罪犯受到严惩,其中“女毒枭”被枪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被告人周维有、彭秀琼在锦屏县与被告人潘细国共谋贩卖毒品。12月5日,彭秀琼、周维有与被告人向云林携带毒品毕节市到天柱县“天天大酒店”将携带的毒品交给被告人周维英保管。6日,彭秀琼打电话叫潘细国联系毒品销路。潘细国打电话潘树文,叫潘树文与在湖南省靖州县做生意的被告人龙运华联系,要联系龙运华帮忙联系毒品买主,龙运华便与被告人陆庆刚联系。9日,陆庆刚答应购买海洛因100克,约定在锦屏交易。当天下午,陆庆刚携带2.8万与龙运华先后从靖州赶到锦屏县。同时彭秀琼、潘细国及携带毒品的周维有、向云林也分别从天柱赶到锦屏县。龙运华与潘树文在锦屏 “平湖酒店”开房作为交易地点,并电话告知买卖双方。周维有、向云林到锦屏县后,周维有先带海洛因样品去酒店交给对方验货,又出门接向云林。此时公安人员将房间内的彭秀琼、潘细国、潘树文、龙运华、陆庆刚抓获,缴获毒资2.8万元、海洛因样品0.8克。周维有与向云林相遇后,拨打彭秀琼的手机无人接听,觉察情况不妙,在与向云林逃往天柱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海洛因99.7克。同日公安人员在天柱周维英住处查获海洛因210克。
法院判决被告人彭秀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维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潘细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向云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潘树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龙运华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陆庆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周维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扣押的毒资28315元和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月17日,被告人彭秀琼被押送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