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去年,黎平县运管所就正三轮摩托车和“面的”车置换出租车经营权的相关事宜下发通知。该县居民张卫春等7人根据该通知收购了34辆正三轮车。但至今还没有兑换到出租车经营权。张卫春等认为黎平县运管所“不讲诚信、不作为”,将其告上了法庭。
原告张卫春等诉称,2005年6月26日,黎平县运管所向黎平县正三轮车和“面的”车主发出《通知书》,告知了正三轮摩托车和“面的”车置换出租车经营权的相关事宜,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每消化3辆登记在册的合法正三轮摩托车获得一辆出租车的经营权……同年7月5日,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黎府办发(2005)86号”对该《通知书》的置换内容和条件进行了确认。
在此情况下,7原告积极响应出租车的换型政策和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资金60多万元,收购了34辆登记在册,具备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的正三轮。但2005年7月,当原告按照《通知书》内容向被告黎平县运管所申请办理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时,却遭到了拒绝,至今,该所仍不按《通知书》承诺的条件向原告方颁证。故此,原告方认为,被告黎平县运管所不讲诚信,不作为,已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就此案,黎平县运管所所长黄显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事不是不办,正在想办法解决。此前,县里面召开了县长办公会,得出的会议纪要报黎平县委常委会讨论后就要解决。黎平县交通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不帮助34辆正三轮车置换出租车经营权,主要是因为这些车辆经查不合格。
5月17日,黎平县法院已受理了这起“民告官”案件,并将择期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