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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菜地一村民手执柴刀伤人 领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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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5-16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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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港讯(姜开植  特约记者 刘荣廷)  两村民,为争菜地,言语相激,一方尽然手执柴刀砍伤对方。近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吉渭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被告人马吉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马吉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吉瑞、姜兰春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车船费共计 5967.74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9日上午,马吉瑞、姜兰春夫妇至本村马吉渭家质问昨日马吉渭与姜兰春为菜地争吵一事,因双方言语不和,致马吉瑞、姜兰春夫妇与马吉渭、马吉冰兄弟发生互殴,互殴中马吉渭持柴刀将姜兰春头部、马吉瑞腰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姜兰春的伤情为轻伤、马吉瑞的伤情为轻微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吉瑞、姜兰春在锦屏县人民医院分别住院11天、20天,分别花去医疗费1904.34元和2497.49元、鉴定费300元。对原告人的损失,被告人尚未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吉渭为与他人争执菜地一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自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二原告人系主动到被告家论理,对该案的引发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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