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06年省、市两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
简 章
公告发布时间:2006-5-8
为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机关活力,经研究决定,2006年省、地两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为确保这次招考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㈠招考对象
1.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大专以上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3.中央在黔各级机关、各类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
4.在黔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
5.定向到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在所定向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报考。定向到具体单位的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
6、报考市(州、地)机关的除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外,其余的仅限于户籍或生源属本(市、州)地的人员。
㈡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4.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警察职位符合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体能测试合格);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88年12月31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2003年以来经全省统一公开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未满三年最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的不能报考;
7.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具体报名工作,报考省级机关的由省招考工作办公室负责,报考市(州、地)的由市(州、地)招考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统一报名时间为5月18 日—21日。报名地点由各级招考工作办公室确定后,提前向社会公布。
报考人员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006届毕业生需持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在职人员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需持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省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由他人代为报名。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报名登记表(须按要求填写清楚,填写错误,责任自负),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单位的一个职位。一个职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考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则对该职位招考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
准考证发放时间和地点由各级招考办公室在报名时通知考生,考生凭《居民身份证》和报名发票领取,发放地点报名时另行通知。
本次招考中将对符合下列条件考生采取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的办法进行适当照顾(加分在按比例折算前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的公民子女;
2、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满两年以上的“选调生”;
3、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服务一年以上,并在服务单位年终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
4、报考省市两级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民族自治州各机关,省以下垂管系统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民族自治县机关的少数民族考生。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的公民子女需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满两年以上的“选调生”需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县党委组织部书面证明,并注明毕业学校、选调时间和现工作单位;
3、西部计划自愿者需提供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并注明毕业学校、服务单位和服务时间。
4、少数民族考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少数民族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三、笔试
全省在省直和有招考计划的市(州、地)设考区。市(州、地)考点设在市(州、地)所在地城市。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由省招考工作办公室统一命题、制卷、阅卷,市(州、地)招考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考试考务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招考职位分A、B、C三类。A类主要为综合管理职位;B类主要为具体执行和操作职位;C类主要为计算机、会计等职位。具体分类详见职位一览表。
笔试按职位实行分类考试。A类的考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类的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C类的考试科目为《专业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其中《专业知识》是指计算机、会计等。所有科目均不指定参考书。
笔试时间为2006年7月9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200分)
下午14:30——17:00 《公共基础知识》(100分)、《申论》(150分)、《专业知识》(200分)
四、面试
笔试结束后,省招考工作办公室将根据考生成绩分类、分级统一划定最低分数线。进入最低分数线的,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及招考职位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如所确定进入面试对象与所招考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由省招考工作办公室取消或调整该职位的招考计划,因计划调整或取消的拟面试人员,其面试资格同时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面试结束后需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除警察职位外其他职位参加体检的人员按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不合格者不列入考核对象,则按该职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的面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考场当天全体面试人员的平均成绩)。
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体能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体检,体检人员按招考职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1:2的比例确定,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考计划数的,不再向下递补人员参加体检(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按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执行)。
省级机关考生的体检,在省招考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具体工作由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市(州、地)考生体检,由市(州、地)招考工作办公室根据情况确定。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六、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核对象。省招考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市(州、地)招考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在职考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注重工作实绩;其他考生主要以现实表现和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考核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管理权限,经相应招考工作办公室审定,取消考生的拟录用资格:
㈠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㈡有犯罪前科和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㈢有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
㈣发现有其他较严重疾病;
㈤组织纪律涣散,严重违犯劳动纪律者;
㈥不符合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
㈦截止到2006年9月30日未能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的;
㈧经招考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
考核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考职位人数,从该职位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列入考核对象。
七、录用审批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省直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省招考工作办公室在“贵州人事人才网(网址:WWW.gzrs.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各市(州、地)的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各市(州、地)招考工作办公室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并报省招考工作办公室备案。
录用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
八、纪律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工作人员和参考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参考人员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向社会公布咨询监督电话。
省直监督电话:0851-6828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