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变脸”引发纠纷 院方“造假”
本港讯 2003年6月,黄平杨女士因到贵医二附院(原四一八医院)美容中心做美容手术未达到理想效果与院方发生了纠纷。在处理期间,院方抛出了一份有杨女士“签名”的手术协议书。质疑院方造假,杨女士要求对签名笔迹进行鉴定。近日,省公安厅鉴定中心对她的质疑进行鉴定和证实。 据介绍,2003年6月19日,杨女士到贵医二附院(原四一八医院)美容中心做眼袋和面部去疤手术,先后做了6次,其中面部2次,眼袋4次,均很不理想:疤痕没有切除,面部有一定变形。最后一次手术后,被激怒了的杨女士找院方讨说法,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闹”到黔东南州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下称“州鉴定办”)。在该鉴定办处理期间,院方提交了一份有杨女士“签名“的《整容手术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了十条 “术前须知”,前六条系打印字体,在固定格式内,后四条为手写体,在固定格式外。其中第七、八、九条约定:眼袋祛除不彻底,未能达到满意效果;伤口可能发生感染形成疤痕,影响外观;疤痕切除后改善不明显甚至伤口疤痕增生影响外观。第十条则约定“患者若同意手术,在手术协议书签字为凭”。 看了这份协议书,杨女士吃了一惊,因为她从来没见过该协议书,更没有在书上签字。她质疑院方为推卸责任造假,要求对签名进行鉴定。 2005年8月29日,州鉴定办委托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下称“州检察院”)对杨女士的签名进行鉴定。州检察院对协议书签名笔迹与杨女士样本笔迹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两者的笔迹一般特征和稳定独特的书写动作特征均存在较多本质上的差异点,差异点的构成充分反映出了两种不同的书写习惯。由此,得出结论,送检的《整容手术协议书》里“患者家属签字”栏的签名笔迹“杨X”不是杨女士所写。 院方不服上述鉴定结论,要求送上级权威鉴定机关再次鉴定。州鉴定办2005年11月26日委托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重新进行鉴定。得出的最终结论与州检察院鉴定的结论一致。 杨女士表示,如果医院方不认真对待、处理这起造假事件,她将诉诸法律,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