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坟扫墓失火 领刑又赔钱7万
本港讯 (特约记者 刘荣廷) 锦屏一男子,清明上山扫墓祭祖,燃放鞭炮不慎失火,造成巨大损失。2006年6月6日,该男子以失火罪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赔偿受害单位锦屏县国有林场经济损失75078.51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王声伴与家人一起到位于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岩妈妈”(地名)冲头王某某家屋背后即锦屏县国有林场“大凉亭”(地名)右边岭内为其祖坟扫墓,燃放鞭炮时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190.47亩,共计损失75078.5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声伴上坟扫墓失火烧毁森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