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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站内压死人”案宣判汽车公司败诉


   
        本港讯(记者 黄桂花 潘光银)6月9日下午,个体驾驶员潘光胜在凯里市炉山汽车站内倒车,结果将老太太余玉花压死在了车轮底下。事发后死者家属遂将潘光胜及其所属的凯里市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9月29日,凯里市法院就此案作出宣判,判令被告凯里市运输公司赔偿死者余玉花各种费用共计91278.50元,余玉花家属一审胜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9日16时45分,肇事司机潘光胜驾驶贵HA0206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凯里炉山汽车站内倒车时,将在站内行走的余玉花撞压致死。同年6月25日,黔东南州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光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协商有关赔偿事宜未果,余玉花的亲属于8月3日将凯里市运输公司以及驾驶员潘光胜告上了法庭,索赔共计10余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9248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被告潘光胜驾驶的大客车在汽车站内倒车将余玉花撞压致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等费用”的规定,应该给予赔偿。但参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20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执行职务(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确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时,由机动车的所有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等,该车所有权属被告凯里市运输公司,故赔偿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

       对于余玉花死亡赔偿金应适当用何种标准的问题,因有证据证实余玉花在城镇生活已达3年,凯里市法院参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34条“确定适用城镇或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时,对于受害人户籍虽然登记为农村居民,但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的规定,判令按照凯里市城镇居民收入来计算余玉花的死亡赔偿标准,但不支持家属提出的精神抚慰金。
 
        被告潘光胜等认为,凯里市法院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的事实真实性、适用法律准确性进行审查,故不服判决,决定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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