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站内压死人”案宣判汽车公司败诉
本港讯(记者 黄桂花 潘光银)6月9日下午,个体驾驶员潘光胜在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9日16时45分,肇事司机潘光胜驾驶贵HA0206号大型普通客车,在
由于协商有关赔偿事宜未果,余玉花的亲属于8月3日将
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被告潘光胜驾驶的大客车在汽车站内倒车将余玉花撞压致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等费用”的规定,应该给予赔偿。但参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20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执行职务(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确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时,由机动车的所有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等,该车所有权属被告
对于余玉花死亡赔偿金应适当用何种标准的问题,因有证据证实余玉花在城镇生活已达3年,
被告潘光胜等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