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如何办理《登记证》?
失业人员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失业后,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②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
③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④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
⑤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登记;
⑥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登记;
⑦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凭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登记;
⑧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