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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驴友被困要收救援费吗

 

你认为被困驴友需要付救援费吗?

■ 调查数据

4月3日晚,北京某大学数十位师生在结伴攀登房山区猫耳山时迷路被困。接警后,警方首次出动直升机。最后,被困人员成功救出。继他们之后,门头沟又发生户外运动者被困事件,直升机再度升空救人。有评论认为,应该实行“付费救援”。你怎么看?

A、不用。公民纳税已经包含了紧急救援的费用;生命至上,救援应不惜代价 49.3%

B、需要。不能因个人的“鲁莽”浪费纳税人的钱 18.5%

C、应该支付部分费用,否则高昂的直升机费用驴友付不起 20.3%

D、是否付费需要看情况 11.9%

■ 调查原声

《人民日报》:专家提醒,探险不是冒险。户外活动爱好者,一定要以保障自身安全为前提,在享受郊野健身、探险、刺激、快乐的同时,还要顾及家人的担忧,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救援力量的艰辛付出。

《南方都市报》:我们是应该强调“驴友”要有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但救人就是救人,不必计算成本,那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我们需要的是有现实意义的反思。如何让“驴友”的探险变得更加安全,这才是有效的反思。

《新京报》:警察实施救援时所支付的成本,比如直升机的配备、使用所需要的花费,乃至大批进山警察的消耗,这些费用本就是民众已经买过单的。只不过,警察往往是将全体公民纳税的费用,支付在具体的救助行动之上。这样的支付方式本身并无不妥,因为在公共生活中,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助者。

@柯国宁:每年都有市民、学生和半瓶水的“驴友”登山被困,然后劳民伤财地去解救。其实我觉得登山和穿越是个很专业的活,建议一般人还是别轻易去尝试。

@詹小花_zhan: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我都不知道说什么好。该不该救呢?该救。警察不就是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嘛。可首先应该对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人就是你自己,就不能在探险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吗?最起码要有资深驴友带队,至少要知道不能单独行动吧。

@顺其自然211:连续两天,北京业余登山者群体发生迷路求救,北京公安部门出动包括直升机在内的七八个警种,共计三四百人参与搜救。虽然登山者得以全身而退是好事,可因此造成的公共资源巨额耗费,值得大学生和驴友们深思。

刘洪波:收费解救?我坚决反对

刘洪波 媒体人

一个社会如果什么都要付费,公共资源全部都要营业化,那不是节俭,不是效率,而是政府责任的解除、社会空间的坍缩和人道精神的灾难。

北京警方近日接连两次出动直升机,解救被困户外运动人员,引出解救是否需要付费的话题。据新京报“京报调查”的调查数据,49.3%的人认为不应该付费,约38.8%认为需要付费或部分付费。还有11.9%的人表示需要看情况,算是两可其间,但其实对付费也不反对。

因此,这组数据,可以被表述为“支持免费解救的人不超过半数”,可以被表述为“超过半数的人认为解救应该付费、部分付费或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付费”,也可以被表述为“反对解救付费的人仍然占有最高比例”。这些表述都与数据相符,愿意用哪种表述,在于你站在哪一边。

调查本身或许是粗略的,因此数据的参考价值未必充分,但至少可以说,受困者的解救是否要收费,不是一个智力训练题目,而是一个有现实社会基础的认识分歧。

接连发生的户外运动受困和解救,是话题显现的时机。然而,是否需要付费,牵涉的不止是户外运动,而是人们受困的所有情况。

人们可能受困于户外体育运动,受困于旅游或谋生活动,受困于各种事故、灾害乃至犯罪活动。受困者可能是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受困地点可能是国内或者国外。解救付费,是仅仅针对户外运动,还是各种情况、各种地点、各种人的受困都包括?你怎样确信解救不会成为“政府的商业项目”,怎样确信付费能力的预估不会影响到解救的力度?如果只对户外运动受困才收费,那么这种区别对待的依据又是什么?

无论何种受困,都属于意外,而非主动以求,解救属于无可选择的行动。其实,即使主动以求的受困,仍然是需要解救的,例如,一个实施自杀行动的人,在被发现的时候,人们也必须将他从水中、楼顶、高塔解救出来。解救是生命危机状态下的必然反应,同时人们也不会因为将获得解救而故意受困,以耗费解救资源。解救受困是一种人道行为,而无论免费收费,对受困情况出现的数量没有调节作用。

解救受困者,也很难让人产生一种“公共资源使用不公平”的认识。不会有人视受困为一种消费而去占用公共资源,同时没有受困,因而不使用解救资源的人也不会觉得那些被救者挤占或消费了用于解救自己的资源。

用于解救受困者的公共资源,来自于公民税收,用之于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既指受困者得救,也指解救行动本身所体现的道德精神。这种公共利益,不是“谁纳税谁受益”,而是基于人类价值认可的一切对象,可以被解救的,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有时还包括动物、植物乃至一栋建筑。

我看到过的唯一“付费解救”,是2004年伊拉克发生的日本人质绑架事件。当时,日本参与了伊拉克战争,反复声明公民不应前往伊拉克。几名日本人去伊拉克反战并被绑架,日本政府耗费约20亿日元。危机解决后,舆论开始谴责被绑架者个人鲁莽给国民添了麻烦,但政府表示没有“支付解救费用”的依据,他们支付的是解救后的体检费和回国机票。

户外运动受困被解救是否要付费成为一个问题,大概也是因为户外运动人员“个人鲁莽”造成了麻烦吧。然而,他们真的鲁莽吗,他们的鲁莽超过参战国公民到敌对国去反战而受困吗?

被解救的受困者是否要为解救行动付费,我是坚定的反对者。一个社会如果什么都要付费,公共资源全部都要营业化,那不是节俭,不是效率,而是政府责任的解除、社会空间的坍缩和人道精神的灾难。

叶匡政:应完善警察救援机制

叶匡政 媒体人

是否提供公共救援,既与被救者身处险境的原因和动机无关,更与救援成本的高低无关。选择何种救援方式,由专业救援者自行判断。

北京最近发生两起警方使用直升机实施公共救援的事件,一起在房山区猫耳山,一起在门头沟。两起事件均因户外运动者被困险境而起。看报道,这两次救援是北京警用直升机的首度亮相。本来这是值得赞许的事,惊讶的是却在媒体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因直升机升空成本过高,有律师评论认为应当实行“付费救援”。新京报“京报调查”的结果显示,只有近一半的人认为不用支付紧急救援的费用。其他人,或认为要支付救援费用,或认为应支付部分费用及视情况而定。

我对民众出现这样的反应并不感到奇怪。多年来我们对警察权的认知,一直存在盲区。我们常常强化警察权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也就是对违法犯罪者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而弱化了警察权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保障公民权利才是警察权存在的第一动因,因为保障了公民权利,自然也就维护了社会秩序。只有把保障公民权利看作警察权存在的因,把维护社会秩序看作果,而不是因果倒置,才能真正实现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这就好比人质被绑匪绑架,行使警察权的目的首先是保证人质的安全,而不是要打击绑匪。应当说,假如把保障公民权利看作警察权的核心,这个“付费救援”的争论应当不存在。很显然,当公民身处险境可能有生命危险,而其他公益或自助性救援又无法安全完成任务时,警察适时提供公共救援是警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说也是各国现代警察的一种行为常态。

从这方面说,北京警方的做法值得称赞。

此类救援为何会引起争议?我想,这与我国对警察提供公共救援的立法模糊,也有一定关系。2009年通过的《人民武装警察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但对于什么是“其他危难情形”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很显然,对于牵涉公民私权的困难,警察不可能全部提供救援。

在我的理解中,“其他危难情形”应当是指各种客观环境导致的危难,如不立刻提供救援,会造成公民的人身与财产的巨大损害。在法律上评判标准只有一条,即如果能通过私人力量自主解决的困难,才不属于警察救援的范围。也就是说,警察是否提供公共救援,既与被救者身处险境的原因和动机无关,更与救援成本的高低无关。选择何种救援方式,救援成本的高低,由专业救援者自行判断。在很多情形下,大量和长时间的人力救援成本,往往要高过使用直升机的成本,只不过直升机的成本更为直观而已。

减少此类争议的唯一办法,就是应当加快对警察救援机制的立法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警察在紧急情况,对相应事件采取果断行动,不会因延误时间而造成人员伤亡。同样,也只有规范了警察救援的范围和程序,对法定救援范围之外的事件,警察才可能获得拒绝救援的权利。否则的话,只要民众报案了,警察如果不提供救援,同样可能导致各种舆论争议或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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