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以资助训练费为名诱骗女学生卖淫
湘乡体育教师谢友良引诱、介绍女学生卖淫一案,日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谢友良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另一涉案人员刘卫华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体育老师成了“皮条客”
今年35岁的谢友良原系湘乡市山枣中学体育教师,负责该校体育特长生的选拔和培训。在一次打篮球时,谢友良结识了湘乡男子丁坤。
丁坤大学毕业后在当地一所中学当过老师,后成为阳光健身俱乐部的一名教练。
2006年,谢友良带学生到丁坤所任教的湘乡市阳光健身房训练,觉得该健身房条件不错,之后便提出介绍学生到该处训练,丁坤一口应允。之后,在训练中,谢友良提出,要丁坤物色几个有钱的老板资助学生的训练费用,并表示由自己出面负责挑选学生。其实,两人的真正想法是想介绍学生卖淫。
从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谢友良利用老师身份,骗取学生及家长、老师的信任,先后介绍女学生杨某(1992年12月出生)、刘某、陈某某(1993年6月出生),到丁坤处参加体育训练,再由丁坤将她们介绍给他人。
个体老板3000元“买处”
2007年初的一天,丁坤将女生杨某介绍给39岁的湘乡市个体工商户刘卫华,以刘卫华资助3000元给杨某读书为由,欲使杨某与刘卫华在湘乡市一宾馆房间里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杨某以自己已有男朋友为由,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将刘卫华所给3000元予以退还。
后来,丁坤认为杨某不给刘卫华面子,要杨给刘卫华敬酒予以赔礼道歉,杨某迫于无奈,遂喝下丁坤所购买的鹿龟酒,随后即酒醉。
之后,刘卫华乘杨某醉酒将其奸污,并以杨某不是处女不值3000元为由,在给丁坤2000元后逃离现场。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2008年2月29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丁坤有期徒期4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今年2月10日,该法院以同样罪名,一审判处谢友良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犯强奸罪,判处刘卫华有期徒刑3年。
一审宣判后,谢友良与刘卫华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提起上诉。对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谢友良参与引诱、介绍女学生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刘卫华明知受害人杨某不愿意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其丧失性防卫能力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