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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建造孙中山与宋庆龄铜像被告侵权

 

    市民郭保生最早提出在中山公园建造孙中山与宋庆龄双人铜像,并将其雕塑广场创意的文字作品和双人雕塑模型在湖北省版权局办理了著作权登记。今年年初,他得知铜像10月份就将进驻中山公园,遂状告中山公园管理处、武汉园林雕塑院,索赔精神损失1元。昨日,他的诉讼请求被市中级法院驳回。

  热心市民提议

  修建孙中山、宋庆龄塑像

  2001年9月,市民郭保生向有关部门提交《武汉市中山公园<孙中山与宋庆龄>雕塑广场创意》一文,提出在中山公园打造全国第一尊孙中山与宋庆龄的双人铜像,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后来,郭保生以笔名郭宝声将其雕塑广场创意的文字作品和双人雕塑模型在湖北省版权局办理了著作权登记。

  得知要修雕像

  打官司索赔1元

  2005年,市政府决定在中山公园胜利广场建立孙中山宋庆龄雕像,并向社会公开征集雕塑设计方案,郭保生也递交了自己创作的两组雕塑模型。

  今年2月,郭得知,“孙中山与宋庆龄铜像10月前进驻中山公园”,设计方案由武汉园林雕塑院实施。郭保生认为这一创意是其首创提出的,只要是双人雕像都属其权利保护范围;中山公园管理处、武汉园林雕塑院未经其同意擅自复制其作品,侵犯了自己的文字作品《武汉市中山公园<孙中山与宋庆龄>雕塑广场创意》和“宋庆龄手托和平鸽,孙中山手挽大衣的雕塑”、“雕塑《孙中山与宋庆龄》”的著作权,遂于今年3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中山公园管理处、武汉园林雕塑院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文字创意并非作品

  不属著作权保护范围

  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独创性作品,郭保生的“双人雕塑创意”,是对制作孙中山夫妇雕塑及雕塑广场的创作设想和建议,属于创意、构思或理念,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本案被告中山公园在2005年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是雕塑作品,而不是“创意”、“点子”,且入选作品并非郭保生所创作的。

  雕塑来自同一蓝本

  但是有明显差异

  被告制作的雕塑是否侵犯了郭的著作权?市法院认为:郭保生与市园林雕塑院设计的雕塑,均以孙中山夫妇结婚照作为创作蓝本,具有相似之处不可避免。但是,两作品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且郭未举证证明被告制作雕塑时与他的雕塑有接触,故认定被告园林雕塑院制作的雕塑是单独形成的新的作品,未侵犯郭保生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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