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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出纳替哥哥筹钱挪用公款7130万

 

    信息时报讯     轮胎公司的女出纳员邱某玲,为了帮开公司的哥哥筹集资金,偷偷挪用所在公司的公款7130万元,至案发时为止共有4600余万元迄今未还。昨日,两人被指控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邱某玲是广州某轮胎公司财务部出纳员。2005年9月至2006年9月,她受哥哥邱某凌指使,利用自己的身份,擅自挪用公司银行承兑汇票24张,共计人民币2955万元,提供给邱某凌在长沙经营轮胎公司。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邱某玲又先后15次擅自挪用公司公款4175万元,电汇给邱某凌所在的几家公司经营使用。

  

    在此期间,2008年2月,邱某玲和邱某凌共谋,由邱某凌伪造中国银行人民币322.626万元电汇凭证传真给邱某玲所在公司,骗取该公司相应价值的轮胎。随后,邱某玲则使用伪造的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账贷方凭证虚假入账,将自已所在公司价值人民币322.626万元的轮胎据为己有。

  

    巨额资金屡屡被挪用,公司却一直没发觉,原因在于在两人挪用新一笔的公款的同时都将之前挪用的空缺还上。至案发前,他们已经归还了2515万元被挪用的公款。兄妹俩利用这样的把戏,将资金在两个公司之间暗中流通。然而法网恢恢,最终东窗事发,兄妹俩于2010年1月、6月相继被捕。

  

    法庭上,邱玉玲对于指控供认不讳。她不停用袖子擦眼泪,并表示之所以挪用公款全都是为了哥哥。但她同时辩称,那322.626万元不应该认定为贪污,应该算作挪用公款。邱某玲说,她曾要求哥哥尽快将货物销售出去,把钱还上,但由于冰灾等原因,货物未能售出,才导致这笔钱没有及时还上。对此,检察机关当庭表示,那322.626万元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标准。

  

    检察机关表示邱某玲有自首情节,依法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邱某凌曾在2000年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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