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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呼吁铁道部出台“铁路延时赔偿细则”

 

    京沪高铁6月底高调开通以来,在运营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四天三次故障停运,前两次引发多趟列车晚点,旅客滞留车站。

  京沪高铁正式开通运营10天后就发生了停运事故。据“北京铁路”官方微博称,7月10日18点左右,因山东省境内雷雨大风造成京沪高铁曲阜东至滕州东至枣庄间下行线接触网故障,受此影响造成京沪高铁19趟列车晚点,铁路部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抢修设备故障,于当日19点37分排除故障,恢复行车。

  7月12日,京沪高铁再发晚点事故,宿州车站附近因供电设备故障,造成11趟进京高铁晚点。下午1点,晚点列车才恢复运行。

  次日,7月13日,京沪高铁出现第三次故障。由上海虹桥开往北京南站的G114次列车,运行至常州北站突发故障,列车无法正常运行。据了解,本次事故未影响京沪高铁其他列车的正常运行。

  由于前两次事故均是电网发生故障,高铁列车上将无法继续供电。该列车采用又是全封闭式列车,夏日炎炎又无空调的情况下,导致多名乘客出现中暑的症状。在乘务员强行拉开部分车厢的车门通风,情况才有所好转。在封闭等待这段时间里,车厢上饮用水已无,盒饭也全部告罄,列车上的乘客是又渴又饿又心急。对待乘客的反复询问,乘务员的解释只是临时停车。

  事后,铁路有关部门对于高铁停运表示道歉,但又表示高铁有非常高的安全系数,任何一点故障系统会自动导向安全,不会影响乘客的人身安全。对于乘客的损失,只有未上车的乘客可以全额退票,对已上车乘客没有任何补偿。

  质疑高铁质量 各方众说纷纭

  京沪高铁,在其开通时有媒体报道:“工程质量一次检验合格率100%,路基、桥梁墩台的工后沉降大大低于控制标准,轨道几何状态合格率100%、优良率98%,车体横向平稳性和垂向平稳性指标均为优,工程质量主要指标达到国际一流水准。”未曾想,在短短半个月的时间内,四天连续三次的趴窝,不得不让人怀疑其国际一流质量的含金量到底有多少。

  对此,有网友戏称高铁为“高停停”,也有网友总结说:“京沪高铁4天出了3次故障,绝对不是什么天气原因导致,而是高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在随后的网络投票中,不少人也将票投给了“怀疑,故障频发表明是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这一选项,占据69%的比例。

  对于质量问题,专家也给出了支持性的意见。电力系统曾参与京沪高铁电网建设的一位专家分析,铁路的接触网都有防雷设施,虽不能完全避免雷击,但从用一个半小时的时间去修复接触网故障来看,这绝不是一般的雷击。因为一般的雷击会造成瞬时短路,过几秒钟就能恢复,而此次却导致接触网长时间断电。存在两种可能:一,雷击直接导致接触网断线,造成永久故障;二,大风将树枝、风筝线等异物搭到接触网上,造成永久接地。

  7月12日的事故,有网友宣称看到了火花。对此,专家的猜测是由于接触网线路瞬间电流过高,而保护设施没有跳闸,造成电缆摩擦出现火花。原则上,如果一个牵引站坏了,只需要几秒钟至几分钟,就可以实现电源切换。而此次供电设备故障却用了2个小时抢修。从事故几率的角度来讲,最大几率的原因有三:第一,设备本身质量问题;第二,设备安装施工工艺有问题;第三,人为操作出现问题。

  律师说法

  铁道部应尽早出台《铁路延时赔偿细则》

  长期以来,铁路一直是较安全和准时的出行方式,特别是高铁,以其准时和高效得到人们的青睐。针对乘车过程中乘客的人身损害以及列车延时和停运给乘客造成的损失等相关法律问题,记者专访了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安妮律师。

  安妮律师表示,在列车行驶过程中,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铁路法》详细列举了几种不赔偿的情形: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在审理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铁路运输企业应举证证明该损害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或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以上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不能或不能充分证明,铁路运输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类案件中,旅客只需要出具车票及相关损失的凭证,对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过错无须举证证明。

  关于赔偿金额,相关法律也多次进行修改。根据最新《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除此之外,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铁路会在旅客的票价之内拿出2%的部分,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最多承担两万元的赔偿。

  就本次高铁事故而言,如果是因为列车停水、停电造成旅客中暑或是犯病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完全属于可赔偿的范畴。旅客应保留好车票,到站后可先到医院就诊并保存好就医发票,再与铁道部门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旅客可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关于列车延时或停运对旅客时间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妮律师表示目前并没有相关立法予以规定。对此,民航运输企业已先行一步。2010年11月1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下发《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的规定,对于飞机延误4小时以上,由航空公司安排旅客休息场所。在原预定航班离站时间后4—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还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安妮律师建议,铁路部门应尽快出台《延时赔偿细则》,特别是针对像高铁这样高效的准飞机列车。铁路部门应通过细则,明确延时具体起算时间、延时期间的旅客合理安排、延时后的具体补偿方案,解决因铁路延时而导致旅客的损失。此举不仅可以完善铁路的服务,同时也对提高铁路部门的整体形象大有好处。中顾法律网总编辑徐浩然说:“交通对于人民的生活质量提高意义重大,只有把人民需要装在心里的部门,才能得到人民真正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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