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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原副市长朱少中二审减刑3年

 

    核心提示:2011年6月30日,湖南湘潭原副市长朱少中因受贿、滥用职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2月2日记者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朱少中因向办案机关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被认定有立功表现,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10年。

    新华网长沙2月2日电 记者2日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因受贿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因滥用职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同时对朱少中犯罪所得赃款191.187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自己担任湘潭县委副书记、县长、湘潭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的职权便利,为南海公司、宏通公司等数家公司及想要获得提拔的潘某等个人谋取利益,受贿60余次,金额高达201.4875万元(案发前退还和上缴50万元)。2005年,时任湘潭县县委书记的朱少中在未经县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下,超越职权,批示给宏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项目以10元/ 的标准交纳报建费,而不是政策规定的60元/ ,导致少交报建费8713279元。

    法院审理查明,南海公司齐某等人多是在春节、中秋节日期间,以拜年、送节礼等名义给朱某及其妻子送钱。

    茶陵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判处朱少中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朱少中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株洲中院审理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朱少中受贿及滥用职权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认定朱少中在省纪委查办其违法违纪案件时,向办案机关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同时又主动交代了其受贿事实,对其受贿罪部分应以自首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撤销茶陵县法院一审判决,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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