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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病亡 养老院要担责

 

  新民晚讯 为了让肢体残疾的哥哥玉伟得到更好的照顾,玉江、玉丽将哥哥送到虹口区某养老院。没想到,去年7月养老院突然打电话要家属将玉伟送往医院。第二天,玉伟在医院死亡。于是,玉江、玉丽将养老院告上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4万余元,另要求返还养老费用的50%计9000多元。虹口区法院近期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养老院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3万元,对于要求返还养老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两原告玉江、玉丽诉称:玉伟是他们的兄长,由于哥哥是残疾人,生活自理性比较差,为了使哥哥得到照顾,他们将哥哥送到了虹口区一家养老院。去年7月,养老院给玉江打来电话,称其哥哥在洗澡时不慎摔倒,要求玉伟送医院检查。玉江距离养老院路途遥远,他要求养老院先将哥哥送往医院,养老院以“人手不够”为由推辞。等玉江赶到养老院时已经是当天下午5时,玉江发现哥哥外观形态异样,遂要求养老院人员帮忙将哥哥送往医院治疗,遭到养老院拒绝。第二天,哥哥因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两原告认为,哥哥死亡是因养老院未履行及时救助义务,未按养老院规范保障养老人员等过错造成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养老院辩称,事发时养老院通知原告的原因不是玉伟摔倒,而是腹泻。玉伟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养老院并无过错。

  法院就玉伟的就医情况向医生询问相关情况,医生告知:玉伟为脑梗、低血压等。据CT检查为脑梗和脑萎缩,未见明显脑外伤,也无骨折和血肿情况。法院认为,事发当日,养老院明知玉伟出现身体不适,未充分重视,也未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仅是电话通知家属,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联系医疗机构予以救治。据此,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养老院的行为明显存在瑕疵,其过错行为不能排除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本案所涉死亡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玉伟自身的疾病因素和养老院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共同作用的结果,玉伟自身疾病原因致其死亡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养老院过错小,法院酌情确定由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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