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拟由90天增至98天 医疗费单位承担
劳动禁忌
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劳动禁忌范围 保留增删空间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目前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同时,考虑到禁忌劳动范围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专家解读
刘明辉注意到,除了禁忌内容丰富且与时俱进外,此次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是以附件的形式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之后,这样修订起来更灵活,“如此次没有被纳入禁忌范围的‘电磁辐射’,今后很有可能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纳入禁忌范围之中。”
■条例摘录
女职工怀孕期 劳动禁忌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法律责任
单位侵权
每例最高罚五千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建议
防治性骚扰
单位要担责
对于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认为,还应增补两项内容:一是增设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二是在女职工“四期”之外的职业禁忌中增加“女职工自愿的除外”的表述。
刘明辉表示,为了遏制职场性骚扰现象的蔓延,绝大部分省市在地方法规中创设了防治性骚扰的雇主责任,而国家层面的立法显得滞后。他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如下条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职场性骚扰,未履行防治职场性骚扰义务的,与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刘明辉说,条例将部分相对高薪的岗位列为女性的禁区,其客观效果是减少了女性的就业机会,剥夺了部分适格女性的就业选择权,在客观上形成了女性就业的障碍,加剧了职业性别隔离。
“难怪有妇女大声疾呼:即使我不愿意下井挖煤,也不愿意法律禁止我去。”刘明辉说,随着科技进步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井下作业不一定都是重体力劳动。一方面存在非重体力劳动工种,如瓦斯检测员等;另一方面,传统的人工采掘大部分已被机器代替,使劳动强度降低。他建议将滞后性的“保护”改为前瞻性的“赋权”,针对女性群体的个体差异分类规范,赋予无需特殊保护的女性进入男性垄断的高薪职业的选择权。鉴于以上理由,刘明辉建议女职工“四期”之外的职业禁忌中增加“女职工自愿的除外”的表述。